:::
網站地圖
|
廠商登入
廠商登入
產品查詢
產品統計分析
最近三個月通過案件
關鍵字搜尋
公司名稱搜尋
產品類別搜尋
省水標章法規
省水標章管理辦法
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
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
標章簡介
標章沿革
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
省水標章圖樣
標章申請
廠商加入
申請省水標章
申請進度查詢
通過產品查詢
省水標章展延
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填報
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變更
省水標章圖樣標示
合格實驗室
Q&A問答
最新消息
強制使用省水標章產品專區
自107年4月1日起洗衣機及馬桶應具省水標章
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、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
辦理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要點
管理者登入
:::
省水標章法規
省水標章管理辦法
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
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
:::
首頁
> 省水標章法規 >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
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
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460095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。
第一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,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。
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。
第三條
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,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:
一、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,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。
二、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使用人或地址變更案,每件變更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。
第四條
行政規費經繳納後,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,不得申請退費。
第五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